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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知识产权》考前速记
1.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1)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既可享有外国优先权,也能享有本国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 12 个月。外观设计 6 个月。优先权的补救:对于因正当理由而延误在我国提交的情形,在(请求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 2 个月内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仅仅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没有提出优先权书面声明的:自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内做出声明。请求书中漏写、错写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原受理机构名称的:自申请日起 4 个月内,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2)宽限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 6 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4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举证规则原则:提出无效请求 1 个月内提交无效理由的证据。(证据是外文的,中文译文的提交遵从 1 个月的期限)例外:超过 1 个月再提交的证据一般不予认可,除下列情况外:(1)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的;(2)口审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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